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工参与行使中心民主管理的权力,实现馆务公开,依靠职工做好中心发展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系统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中心在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中心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中心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心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中心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中心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职工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基本职责
(一)审议中心主任任期目标、中心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听取中心主任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相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中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在中心党委的指导下,组织发动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奋工作,协同党政部门积极推进创新文化建设;
(二)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法制、纪律和职工道德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中心的改革、创新、和谐、发展;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诉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职代会自身建设,组织职工代表的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方案由常设主席团全体会议研究确定,代表人数一般为全体职工总数10%至30%左右,最低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的产生以部、处、室或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职代会可按中心内行政单位划分设代表小组,职工代表小组组长由行政单位的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在职职工;
(二)拥护党的领导,关心支持中心改革创新发展;
(三)热心公益事业,联系群众,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
(四)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业务人员占职工代表人数的比例不少于7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不少于50%,管理人员占职工代表人数的20%,青年职工、女职工和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在职工代表中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调离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职代会提交提案;
(三)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四)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水平;
(二)密切联合群众,维护中心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职工群众的诉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中科院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与中心党委任期同步。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设主席团,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常设主席团由7-9人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常设主席团成员名单由上届常设主席团提名,经中心党委会研究同意,由每届职代会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常设主席团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业务人员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常设主席团成员出现空缺时,由常设主席团召开全体会议予以补选。
第十五条 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一般实行合署办公。常设主席团成员同时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办公室为常设主席团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职代会设立资格审查、提案、福利保障、制度建设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或职代会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召开年度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如不能召开年度会议,由常设主席团提出申请,经中心党委同意,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常设主席团或中心主任提议、中心党委研究同意,可召开职代会。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工作要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涉及会议筹备及选举常设主席团成员事宜要先报告中心党委研究同意,换届工作结束后要上报中心党委备案。
职代会换届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名,经中心党委同意后,在职代会预备会讨论通过。主席团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业务人员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告筹备工作小组,并进行公示,职工代表名单须在预备会上通过,在正式大会上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设主席团委托提案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提案征集整理工作,并负责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通过听取述职报告、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进行评议,评议意见报中心党委。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按时参加职代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的,由常设主席团研究决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如有与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心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8年8月14日